没有如实告知,到最后却赔了,原来是保险公司反应太慢。
案号()豫17民终号
事情经过
年1月1日,李某通过河南某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代公司)在某夏人寿河南公司投保重大××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年1月1日,合同生效日为年1月2日零时,交费频率为年交,每期保险费为元,交费年期为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元。
年3月23日(过等待期了),李某以“胸闷、胸痛反复发作2月余,加重2天”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3级(极高危)
经治疗后于年4月2日出院,在该院共住院11天。
出院后李某向某夏人寿河南公司申请理赔产生纠纷,
某夏人寿河南公司拒赔,并提交原告李云芝医院住院的病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个人情况告知书复印件,其中病历显示入院日期为年6月26日,出院日期为年6月28日,出院诊断为:子宫肿瘤、慢性子宫颈炎。意思是:你没如实告知啊。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原因有二
1、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原告李某于年6月26日医院住院的病历,但被告并未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到现在早已超过三十日,合同解除权消灭。(这里解释下: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公司健康信息告知并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进行提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对该告知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证明原告投保后及时收到保险合同并了解保险条款。
这意思很明确,第一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跟李某明确说明了不如实告知的后果,第二保险公司知道了李某不符合健康要求,但是没有及时跟李某解除合同。
所以必须赔付。
写在最后
保险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一旦不够严谨,比如核保流程不够严格,客户因为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合同成立,走上诉讼只要不是特别过分的骗保行为一般客户都是可以获得赔付的。保险公司有两年的主动权,但是确没有解除合同。
这波只能对保险公司说,我给你机会了,你不中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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